东莞追债公司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4条~第I”条及《民事诉讼法适用意见》第15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前要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
2.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3日内告知当事人。
3.审判人员必须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4.人民法院派出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
5.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委托外地人民法院调查。
6.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7.人民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开庭3日前用传票传唤当事人。对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应当用通知书通知其到庭。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外地的,应留有必要的在途时间。
东莞追债公司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在30日内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函告委托人民法院。